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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

2012/03/09嚴以律己,寬以待人

古之君子,其責己也重以周,其待人也輕以約。重以周,故不怠。輕以約,故人樂為善。<韓愈:原毀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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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事圓融,待人和善,正是生活之道。
如何與人和平相處,必須降低評量對方的標準,並對人有所尊重。
但是降低標準,不代表萬事皆容忍,法律是我們最後的底線,法理不容,則須依法處理。
法律大多以民情,風俗訂定,或加上國際通例。為人行事皆須遵守法律,這是最低標準,做人處事應高過法律,儘量朝有禮方向前進。來而不往非禮也,這也是禮的最低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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